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治理整顿基督教私设活动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9-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9〕5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治理整顿基督教私设活动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治理整顿基督教私设活动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长春市治理整顿基督教私设活动点工作方案

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我市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决定今明两年对全市基督教私设活动点进行一次治理整顿。现就治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治理整顿基督教私设活动点工作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全面治理整顿宗教活动秩序,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二、治理整顿的内容和范围:

(一)政府没有予以依法登记的活动场所

1、因教会(堂、点)内部闹不团结,分开另设的活动场所;

2、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因各级政府方面的工作原因未能登记的活动场所;

3、因活动场所负责人不了解宗教政策,未向政府申请登记的活动场所。

4、家庭聚会点活动正常,实行五不(不超过19人,不设奉献箱,不讲经传道,不搞大型宗教活动,不在室外设置宗教标志),不正式登记,允许保留,政府掌握。

(二)政府视为不予登记的活动场所

l、因受异端邪说影响,不向政府申请登记的活动场所;

2、自封传道人成立的活动场所;活动不正常,搞“医病赶鬼"等封建迷信活动的活动点。

3、根本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活动场所;

4、非宗教信徒(指未经受洗)擅自设立及为敛财而成立的活动场所;

5、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成立或受境外敌对势力操纵的活动场所;

6、严重违反宗教政策多次被取缔而继续活动的活动场所及邪教组织假借宗教名义设立的活动场所。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宗教局。各县(市)、区由当地党政主管领导牵头,宗教、公安、统战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组成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从本地区宗教工作实际出发,确定人员。整顿工作开始前,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规定,提高对整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场所治理整顿工作。

四、方法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9年10月–2000年2月)为准备、治理整顿阶段。各县(市)、区要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国务院145号令及《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同时宣传这次治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并在对本地区基督教私设活动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在经过调查摸底后,对符合登记标准的,该登记的要予以登记。对私设聚会点及不予登记的活动场所,要视情况在做好信教群众思想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合并解散,应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各县(市)、区要先搞好试点,然后以点带面,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

第二阶段:(2000年3月–4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五、具体要求:

(一)治理整顿工作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格按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明确合法活动点与非法聚会点的界限,科学合理地将二者区分开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私设活动点问题,既不伤害广大信教群众的感情,又要制止各种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理整顿工作要做到三结合:一是与广泛深入宣传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及党的宗教政策相结合;二是与贯彻实施国务院145号令和《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相结合;三是与1999年度基督教活动场所年检相结合。

(三)治理整顿工作以教育为主,要运用各种形式,对广大基督教进行广泛深入的党的宗教政策、法规以及爱国守法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调动广大教职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宗教爱国组织在治理整顿工作中的作用。

(四)对于在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要妥善、慎重地处理,以免影响大局的稳定。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政策界限不清,难于把握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五)各县(市)、区在这次治理整顿私设活动点工作中,应认真探索,找出规律,搞好总结。注意巩固治理整顿的成果,防止私设聚会点死灰复燃,促使基督教活动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六)各县(市)、区要分两个阶段向市宗教局汇报整顿工作情况。一是调查摸底后,将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报;二是整顿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00年5月将治理整顿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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