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6-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6〕2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的管理,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解决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长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长春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的管理,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重点项目的确定

第一条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现阶段主要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汽车、农副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中建设规模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是: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纳入全市“九五”期间重点项目规划;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建设资金以及外部配套条件基本得到落实;要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产品附加值、技术含量要高,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主要选择市属以下实施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按进度分两类,在纳入市中长期重点项目规划的前期项目中,确定市重点预备项目;扩初设计或开工报告批准后,确定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各项目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项目名单后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重点项目(法人)的责任制

第五条重点项目要建立法人投资责任机制,由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重点项目的法人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外部配套条件

第六条重点项目要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论证,按项目建设性质报市计委、经贸委、建委,由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商有关部门上报或审批。

第七条重点项目所需外部配套条件,要在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重点项目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条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施工、投产用电;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运输,尤其是大件设备的运输。

第九条重点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对工期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重点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同时要按规定报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贷款力度,对于贷款额度较大的项目,一家金融机构难以承担,可组织多家金融机构实行银团贷款。

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的滚动计划,财政、银行、各类投资公司要按照计划安排,优先保证资金配置,并按时到位。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对重点项目开工前、建设过程中以及项目竣工后的审计,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报告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建设所需设备储备资金、铺底流动资金必须打足,要按照谁投资、谁储备、谁安排铺底流动资金的原则筹措。设备储备资金和铺底流动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重点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工作由法人(项目)负责组织,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并按公开、公平的原则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实行平等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重点项目的正常招投标工作。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严肃拓投标合同,严禁非法转包。

第十九条市建委负责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招投标中的问题,项目的上级主管单位要及时帮助解决。

第五章重点项目的监理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重点项目要实行监理制,受法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费用等进行控制,处理合同纠纷及索赔。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的监理公司由法人通过公平竞争的方法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重点项目监理公司的选择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建委负责制订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定期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同时要做好质量抽查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将情况报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重点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的内容建成,要及时组织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的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改(时间不能超过1年),并在此基础上及时组织验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计委1990年9月4日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年生产运营,必须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有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可以在竣工验收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后评价,按国家计委、经贸委的安排进行;其它项目由工程咨询公司负责进行后评价。

第七章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设立重点项目协调调度专项基金,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该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列支,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重点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在有关税费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八章重点项目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定期从已竣工验收的重点项目中,评选市重点建设优秀项目。对按期和提前建成投产、达产并严格控制造价、节约投资、效益好的项目以及对项目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拟定)。

第二十九条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不予支持,并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故意设置障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主要当事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拖期、超概算、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的项目,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或立长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

第三十三条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名单;协助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组织编制、下达重点项舀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调度项目进度、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定期从己竣工验收的重点项目中评选重点建设优秀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四条承担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由一把手负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重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重点项目必须指定专人,按季向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形象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地门前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标明重点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等。标牌式样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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