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2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协、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各专委会:
为了贯彻落买《中共长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长发[1994]l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与政协工作联系规定的通知》(长府发[1999]76号),充分发挥市政协在地方立法工作幸的作用,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进程,提高我市行政立法水平,经协商提出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开展立法协商是市政府与市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和市政协要经常就我市行政立法工作的任务、内容和工作方法进行讨论研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市政府和市政协要把立法协商纳入市政府和市政协的工作计划,保证立法协商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市政府法制局将年度地方法规立法实施计划和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送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市政协依照政府地方法规立法实施计划和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确定立法协商的具,本计划安排,由社会法制委员会送市政府法制局。
三、立法草案的协商,应该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进行。每项法制草案的协商时间大约15天时间,包括调研、召开立法协商会和将讨论意见整理后送交市政府。
四、每项法规、规章草案协商前.市政府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提供法规、规章草案文本20份。在市政协开展立去调研、视察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
五、市政协召开立法协商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负责人要作立法说明,听取委员意见,解答有关问题。
六、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将对法规、规章的草案修改意见按商定的时间送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在修改法规、规章草案时,市政府法制局要邀请市政协派员参加。
七、立法协商项目确定后,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局和立法项目起草部门都要确定责任人,负责立法协商的具体联系协调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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