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3〕2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长春市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属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查清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全市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4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和数据处理工作;2004年12月底前完成质量验收、评估、查遗补漏、发表普查公报、编印资料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全国性周期普查。为了加强对这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迅速成立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第三产业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和配备。辖区内的各级单位都要服从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按照其分配的名额,积极主动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并保证普查期间原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变。
各级编办、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主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类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本次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及时到位,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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