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4〕116号
颁布日期:2004-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4〕1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服从大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改革市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市、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人、财、物随分局整体上收,统一管理,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调整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辖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以辖市编制部门1995年核定编制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人员超编的应尽快调减人员,严格控制编制。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各辖市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由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镇江新区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为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辖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下放土地管理权限。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辖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市、辖市及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依法授权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法定内容,应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辖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对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市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编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辖市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2004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后,各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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