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募捐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2-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办发〔2002〕1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募捐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募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电〔2002〕19号)要求,为帮助因连年遭受自然灾害而面临困难的我市农民群众,以及城市弱势群体渡过生产、生活难关,市委、市政府决定5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扶贫济困送温暖”募捐活动,动员全市人民弘扬互助互爱、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积极参加社会募捐,扶贫帮困,切实解决社会救助对象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现将募捐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捐范围、内容及帮扶对象此次募捐活动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驻哈部队和广大市民。募捐以资金和春耕春种物资、粮食和换季衣物等生活用品为重点。募捐济困对象是灾区、贫困地区及城镇的弱势群体。

二、实施募捐的方式方法

(一)宣传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刊载、播发相应的公益广告。市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张贴标语、悬挂条幅,机场、火车站和市区繁华地面设置永久性公益宣传广告牌匾。

(二)集中募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募捐活动。活动期间,全市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全面启动,全日制接收捐赠,最大限度地为捐赠单位和捐赠群众提供方便。各区、县(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在本地区机场、火车站、大宾馆、大商场、大酒店、大医院、旅游景点等处设立捐赠接收箱,方便群众捐赠。募捐箱要统一编号,标明设立单位,由专人负责管理。接收工作站(点)要悬挂民政部统一监制的标牌,接收工作人员佩戴全市统一的工作证卡。市直机关的捐助活动,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协调;企业的捐助活动,由市总工会组织协调,民政部门配合工作;驻哈部队的捐助活动,由哈尔滨军分区牵头组织开展,民政部门予以配合。为便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大型企业、大专院校、驻哈部队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由民政部门协调、指导工作。

(三)运送和发放。各单位募集的捐助物资,送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由接收站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发给捐助证书。市直属单位募集的捐助物资,由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服务中心(设在动力区文政街6号,电话:2133214、2133213)负责接收。各区、县(市)募集接收的款物,原则上由当地民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后,组织发放。市本级募集的款物,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调配。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动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深入开展,成立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哈尔滨军分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活动是市委、市政府实施“慈善济困民德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募捐活动,并在活动中带头捐赠,起到表率作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党政干部要积极响应号召,踊跃参与捐助。

(二)要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动员、倡导为主,不得进行强行摊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扶贫济困送温暖”募捐活动开展其他募捐、集资、销售等活动。

(三)各捐助单位和接收工作站(点)要严把捐赠物品的质量,决不允许发霉、变质的粮食、食品和过期、不合格的产品流入灾区和贫困地区。

(四)各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凭证,并将接收款物登记造册,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

(五)此次活动募集的款物,全部用于扶贫济困。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募集款物发放到社会救助对象手中。任何地区、部门不准截留、挪用。

(六)认真做好捐助款物接收、管理、发放公示工作。活动结束后,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募集款物的金额、数量及分配去向。

(七)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及接收工作所需的宣传、仓储、分拣、整洗、包装、消毒、运输、装卸等项经费,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1〕33号文件规定办理。凭交通部门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捐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免收运送捐助物资车辆的过路、过桥费用。

(八)此次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募集款物数量、先进典型事例等,报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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