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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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徐委发[2003]3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工作力度,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适应我市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发展目标的需要,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我市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营造一个人才智力自由流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人才竞争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2.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市人才资源总量达到51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总量达到1.79万人;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占技术工人总数达到25%以上;全市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4%左右;人才素质全面提升,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和地区的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新体制。
到2010年,人才资源总量达到75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达到2.88万人;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占技术工人总数达到30%以上;全市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6%左右;人才的拥有量、分布结构、总体水平、使用效益以及整体素质等方面有明显提高,人才结构与经济结构基本相适应,人才国际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建成以"环境一流、机制灵活、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产出高效"为标志的人才强市。
二、加大三支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
3.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将在"两个率先"中奋发有为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以增强科学决策能力、驾驭经济工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总揽全局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疏通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领导干部双向交流的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大选配科技副县(市)区长等干部的工作力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用人才,积极营造优秀年轻领导干部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加快党政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并改进考试录用制度,完善选调制度,注重选拔年轻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及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党政机关。推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完善党政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干部退出和淘汰机制。重视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4.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发展我市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造就一大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建设一支精通国际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员队伍和能够监督国有资产有效运营的专职监事队伍。建立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开展经营管理者资格评定工作。
5.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省"333工程"和我市"112人才工程"。同时,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年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资金和工作条件,把人才造就和事业平台有机地结合起来,跟踪培养3-5年。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学术性、技术性较强的单位领导班子必须配备1-2名40岁以下的青年高级人才。
三、大力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
6.拓宽人才引进范围。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备党政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优秀才能的人员、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紧缺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术工人均列入我市人才引进范围。我市重点引进的人才,包括: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能实现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双学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懂得国际通行规则、熟悉现代管理的各类国际化人才。
7.积极引进海外和留学人才。政府设立海外人员创业专项资金,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在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等领域研发创业。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开办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企业,凡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办有公司(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注册资本10000美元以上,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8.进一步提高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
(1)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安家补贴和不少于2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每月发给津贴补助5000元。
(2)引进的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我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优秀人才。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和不少于1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在5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2000元。
(3)引进的博士,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进入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专业人才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在3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1000元。
(4)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除享受上述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外,由用人单位资助赴境外探亲往返费、境外亲属来徐探亲往返费以及参加学术交流交通费。
(5)企业单位引进的硕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同级财政在2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300元;引进的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术工人,我市六大人才高地急需的电子信息、生化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建筑等专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实用性人才,优秀的管理方面实用人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在2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200元;受聘于政府的WTO高级专业人才,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助。
(6)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学术带头人、出国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和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可先到岗任职,后确认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先聘任中级以上、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再行评审;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和紧缺专业专科毕业生来徐的,可先代理落户,再荐业择业,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提供一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的紧缺专业人员,如编制已满,可先进后出;适当放宽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条件,凡紧缺专业的国家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选录;凡自愿到县(市)、镇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在市区安置。
(7)引进的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引进后做出较大贡献的,可提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国(境)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来我市工作后其职称可按国内相应职称予以确认。引进的人才具有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工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8)对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后,可予申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9)对引进的人才及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城市落户。引进的硕士以上和副高级技术职务以上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安置。上述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包括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由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确保优先安排。
(10)用人单位和受聘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的柔性机制。
(1)对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技术咨询、项目论证、成果转让、承接课题、定期服务等形式来我市工作,本人不愿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高额报酬。
(2)对与我市签定一年及其以上工作协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员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应聘满一年,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手续。
(3)对每年来我市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可以优惠在我市借读。
(4)外省市科技人才个人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在我市参与入
股投资或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对与我市开展经济项目合作的,除按股份分利外,还可从项目第一年我市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合作人。对在市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政府拨给部分相应经费。成果实施转化后,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优惠作价入股。对兼职在我市创办高新企业的,享受本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5)对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徐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政府可提供3-5万元的项目资助。
(6)外地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并免费提供第一年的孵化场地,第二年收取场地费的30%,第三年收取40%。在同等条件下,来徐创业科技人员孵化中的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补助及本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其所需的技术、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
10.强化企业吸纳人才的主体地位。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以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建立专业化的研发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企事业单位设立专业工作室、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内设立技术开发中心,实行双向合作制度。
11.规范引进优秀人才的评鉴制度。政府人事部门应组织对引进的享受优惠待遇的重点优秀人才予以确认评鉴。
四、重点做好现有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工作
12.进一步有效调动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我市现有人才提供更多的个人发展机遇和创业选择空间,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从社会得到的回报能够充分体现出人才的价值,把蕴藏在现有人才中的巨大能量真正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人才开发低成本、人才效益最大化。
13.大力提高现有人才的优惠待遇。已在我市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和近3年获得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及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上称号,并经评鉴确认做出贡献的人才,由同级财政按照引进人才的待遇相应给予津贴补助;有科研项目的,由单位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职称评审按照引进人才的政策实施。
部省属驻徐高校和科研机构拥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市政府每月给予2000元的津贴补助
14.放宽部分高级专家退休政策。对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自然科学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医疗专家,如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5岁。
15.突出急需人才和创新人才的培养。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对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各种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凡拟任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人选,组织到国外或国内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短期进修;对拟进县(市)区党政班子的人选进行实地锻炼培养;对年龄较轻现任处级领导工作的人员,力争3年内全部完成本科学历的培训,部分达到研究生学历水平;依托国家重点高校,每年组织一批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选送一批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科技和管理拔尖人才赴国内重点大学或国(境)外进行培训或研修;加大公务员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以及提升学历教育的力度;鼓励和支持已经具有大学文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其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对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6.确保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经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5%列支;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培训经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17.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力度。设立徐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对在我市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拔尖人才,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其贡献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下的奖励;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和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及与之相当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和省颁发的原有奖金外,同级政府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40%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主要完成人上浮1-2档工资;鼓励企事业单位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股份制企业可从其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块,以股份或期权形式奖励在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在所得税前列支。对品学兼优、自愿毕业后回徐发展的重点院校紧缺专业的徐州籍本科以上学生,由政府在学生就业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定向奖励。
五、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18.完善人才公平竞争机制。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范围;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重要的领导、技术岗位招聘制和重大科研课题、技术开发项目招标制,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
19.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和退伍战士除外)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见习期内的机关新进人员,均应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实行企事业单位全员人事代理制度。
20.推行人才资源共享制度。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特殊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外,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国家和单位的知识产权及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等各类工作。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从市区到县(市)、镇工作的,原单位应予保留人事关系。
21.加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不受学历、资历、职数限制。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工作向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村延伸。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体系。
22.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科技人员中全面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和技术要素入股等多元分配方式。企业可将年薪、利润分享、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经营者的考核结合起来,进一步激活分配机制。
23.建立人才价格指导体系。建立人才最低工资保障线制度,政府定期公布我市人才工资薪金标准(人才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人才必须签定正式协议,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鉴证,不得随意辞退、解雇签约人才。必须按有关规定,保证各类人才的工资福利及奖金按时足额兑现。
24.加速推进农村乡土人才开发战略。人事部门负责农村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每年选拔一次,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为本地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乡土人才,列入市级人才库,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乡土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要考核其实绩和能力,不受学历、资历、申报数额限制;对优秀乡土人才,可选聘到镇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
25.进一步加快人才市场建设步伐。三年内在我市建成信息化程度高、辐射苏北各地及鲁豫皖地区的区域性人才市场,形成苏北人才流动的密集区。规范人才中介市场,实行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允许民间资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境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推进人才中介市场化、产业化。
26.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包括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资金投入、社会保障、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上级文件精神相违背的政策,妨碍人才的流动、使用及待遇的落实。
27.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专家咨询组织。各级决策机构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实行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
六、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28.增大对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新企业,其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总额(含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可低至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可自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区的,在三年孵化期内所上缴的地方性企业所得税,经考核并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等额补助。孵化期满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报酬。其中,属于作价入股的职务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5%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5%的股权收益。成果完成人也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或扩股、赠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
科技人员所获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予以返还。
29.加快高新技术创业园建设。创业园区的扶持重点要放在高层次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上,对高科技项目的招标、引进、扶持和投资方面予以优惠。
30.进一步加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等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创办科研工作(流动)站以及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软件园等。力争平均每年新增1-2个博士后工作站,每年新增博士后2-3人。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资助一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切实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31.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成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2.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400万元的专款,作为人才队伍建设基金。县(市)区都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基金。人才队伍建设基金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才的培养、引进等。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吸纳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及个人自愿捐赠,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证。
33.建立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职责,把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正职、分管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对于在考核中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个人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