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发〔2004〕39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州的传播蔓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4〕24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依法防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人人自爱、自我防病”的社会氛围,全面构筑预防艾滋病的社会“防火墙”。
二、工作重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4〕24号)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9号)要求,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使群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达到自觉预防减少恐慌的目的。要关爱艾滋病患者,努力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提供高质量的自愿免费咨询检测,及时发现和有效掌握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人数,力争做到及时准确地分析和预测疫情及流行趋势。
(三)加大行为干预力度。以更加开放务实的态度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全面开展对不良性行为、吸毒、血液、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有效阻断艾滋病经性、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四)落实救治关怀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实施救治关怀,采取措施延长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生命,提高生活水平,特别对经性途径传播的艾滋病感染者要做好保密工作,减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致力于解决艾滋病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防治要求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全民艾滋病预防和无偿献血知识,营造全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艾滋病防治的良好社会环境
1.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将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列入日常规划,保证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州、县(市)两级电视台和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至少播出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州级各类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
2.宣传、农业、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农村,采取有线广播、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及刷写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结合“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充分利用人群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做到每个广播站有宣传音像材料、每个村屯有宣传栏、每家每户有宣传手册。
3.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普通中学的校医和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对各类大中专院校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普通中学教学计划,并在图书馆、阅览室备有一定数量的知识读本,在校园宣传栏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
4.文化、公安、工商、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公众消费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做好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工作。
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及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细致地宣传教育工作。
6.铁路、民航、交通、海关、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在交通集散场所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宣传专栏,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7.宣传、工商、文化、建设、旅游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各地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等区域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
8.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对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岗位培训,对羁押人员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
9.外经贸、劳动、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出国前劳务(研修)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培训及宣传工作,并对出国劳务
(研修)人员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各劳务(研修)人员出国中介机构要在本机构内醒目的位置张贴宣传画。劳动、卫生部门要联合开展对外派劳务(研修)人员进行行为干预工作。
(二)强化监督与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性、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
1.公安等部门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做好禁毒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供血(浆)、卖淫、嫖娼、吸扎毒、贩毒、流动人口等人群进行的调查、检测和筛查,掌握和控制传染源。
2.卫生部门要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确保医疗用血第一道关口的安全。
3.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采供血机构和用血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在采血前、采血后、发(用)血前严格实施艾滋病“三检”制度,确保用血安全,坚决杜绝艾滋病的血液传播。
4.卫生、工商、药监、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艾滋病医源性感染问题,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外科、口腔科、妇产科等医科门类及乡村、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及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强化举报制度的落实,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5.卫生、计划生育、红十字会、妇幼保健等部门和单位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艾滋病病毒的母婴传播率。
6.加强对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规范管理。诊治性病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证每县(市)至少设1个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
7.规范医药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药商药贩,将依法严格管理医药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各地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常规督导检查工作之中,促进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控制疫情蔓延。
8.卫生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认真学习掌握艾滋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治疗艾滋病的办法,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全州实行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并接受省里组织的统一培训。
2.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如实、及时、规范报告疫情。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广泛建立监测点,筛查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在高危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疫情。
3.要在进行医学咨询的基础上,对手术、介入治疗等进入人体内的医疗活动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4.重点加强对出入境劳务(研修)人员供血(浆)、吸扎毒、性病患者等高危人群的检测搜索力度,积极开展一般人群的疫情检测,广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力争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传播与蔓延。
5.禁止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本人及家庭造成社会歧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和泄露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四)加强艾滋病综合示范区防治管理试点工作
1.要扎扎实实搞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各县(市)要成立以分管副县(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艾滋病示范区的综合防治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民政、财政、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开展基线调查,确定重点控制目标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防治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帮助每位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减轻疾病痛苦,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摆脱生活困境。
2.卫生部门要建立巡诊制度,定期为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进行会诊。村卫生所医务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到艾滋病患者家中随访,了解病情,帮助协调解决相关医疗问题。
(五)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关怀,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
要切实有效地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将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按照国家和省、州下达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州人民政府已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县(市)也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政策和措施,加强指导监督,深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前,先行做好自查工作,接受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点县(市)、重点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和扩散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州、县(市)财政要设立必要的艾滋病防治年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州下达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保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足额到位。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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