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管理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津政发〔1988〕59号
颁布日期:1988-05-21失效日期:1992-07-2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管理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两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九八五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津政发〔1985〕101号)中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管理范围,有些已经不再适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将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

用消费品的管理范围调整为以下二十种:

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汽车、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烧碱、纯碱、橡胶、化肥、羊毛、高效低残留农药、农膜、煤炭、新闻纸和凸版纸、彩色电视机、摩托车、自行车(永久、凤凰和飞鸽牌)、纯毛呢绒。

津政发〔1985〕101号文件其他条款仍继续执行。

198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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