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64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90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局、分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工作。鉴于目前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因此,国税函〔2004〕1290号文件中的第二款内容暂不涉及地税机关。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函》(建总函〔2004〕900号)。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国务院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试点行,2004年6月8日在银监会的批准下以分立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革。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全部商业银行业务和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以及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并于2004年9月1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设立登记。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的税务登记及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改制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作相关涉税事宜的确认。

二、同意保留中国建设银行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格。具体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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