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近期,市消防部门在对全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致使部分在建工程存在着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一是个别单位不能正确对待消防部门在监督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接受消防部门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或久拖不改;二是个别在建项目不依法履行消防审核程序,盲目施工,致使项目建设消防系统畸形,埋下先天火灾隐患;三是个别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设计进行施工,擅自减少消防设备或组件,或采用非标准部件代替,有的还将消防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非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导致工程竣工后,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为确保我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工作事关重大,事关长远,东方第一城重大火灾隐患教训深刻。履行消防职责、接受消防监督是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在项目建设中脱离消防监督。

二、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消防审核程序,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对工期紧、任务重、不能一次出图的,要保证出一张报一张,消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服务,随报随审。

三、建设单位在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要选用有专业资质的消防施工队伍,并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原消防设计或擅自减少或更换消防设备及组件,确保消防工程质量。

四、消防部门要继续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急事即办”的原则,加强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项目的监督服务,努力创造出良好的消防服务环境;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问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五、项目建设所涉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在建项目的消防工程建设工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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