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7-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87〕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业:
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废金属回收工作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回收、统一分配的原则,废金属回收上交计划由市计委负责编制下达,市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产生的废金属统由市金属回收公司和市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回收范围仍按市政府长府[1985]6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废金属。
三、各回收单位所购的废金属必须按规定上交、分配,不得自行处理。在保证完成省上交任务后,优先安排我市炼钢、铸造、锅铧及其它农具、小商品等生产的需要。剩余部分由市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外串换钢材。串换的钢材由市计委纳入分配计划和作为对超额完成上交任务单位的奖励。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完成市计委下达的回收上交计划,对完不成上交计划的单位,相应扣减国家分配给该单位的钢材指标。
五、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规定,没有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私自改变价格,市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处理。
六、加强运输管理,凡废金属出境,必须由市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批准。对未经批准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不得办理运输手续。各级交通运输检查站有权对运输废金属的车辆进行检查,对未经市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批准的,一律没收,交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处理;并按其价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励查获的单位或个人。
七、中央各部属企业,也要拿出一部分废金属支援地方生产。
各级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对废金属的经营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犯法律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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