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将企业的供暖系统剥离、移交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将企业的供暖系统剥离、移交相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12-1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2〕45号 关于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将企业的供暖系统剥离、移交相关问题的意
关于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将企业的供暖系统剥离、移交相关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2〕45号
关于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将企业的供暖系统剥离、移交相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市委副书记常小平、市委常委张安顺主持召开研究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从企业剥离、移交给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鉴于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因长期停产,加上企业供暖设备老化严重,企业无力更新改造,并无法保证职工宿舍的正常供暖。为了确保职工正常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关于主辅分离的相关政策要求,经企业双方协商,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长春拖拉柳。(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包括供暖系统的实物资产、土地、部分人员)从企业剥离,移交给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经营,并负责对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进行逐步的改造和更新工作(具体移交明细以双方移交协议及清单为准)。
二、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热系统占用的土地以出让方式给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计为46721.8平方米,由国土资源局按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指界范围直接划拨给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供暖系统的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可根据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实物资产清单,采取直接划拨的方式划拨给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请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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