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6〕73号

关于对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球磨机等主要噪声源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经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测试,厂界北侧夜间噪声值为58.0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Ⅲ类区夜间标准限值,严重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噪声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5-90)中Ⅲ类区夜间标准限值。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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