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和2002-2004年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做好2005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和2002-2004年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经医化[2005]307号杭财企一[2005]706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计经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和2002-2004年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69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02-2004年中药现代化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和200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2004年中药现代化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以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查为主,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杭州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2、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后,做好项目总结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

(2)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资金实际投入使用情况;

(3)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下一步项目实施计划;

(5)在上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填报《2002-2004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附件一)。

3、总结材料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汇总后一式3份上报。

4、企业已完成项目的,可向省经贸委申请项目结题。

二、2005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1、2005年申报项目应符合《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中药现代化发展专项规划(2004-2010年)》,具体要求详见《2005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重点》(附件二)。重点将支持列入省中药现代化发展专项规划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品种。

2、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报项目的方法、程序、材料等按照《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附件三)。种植项目须附上与种植内容有关的7寸彩色照片(一式5份)。

3、2005年申报资料(附件四、附件五)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还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汇总后一式5份上报。

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企业做好项目检查和申报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总结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经委医药化工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沈毅,电话:85065881。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余航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