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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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政办发〔2005〕12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9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生态市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优化,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推进资源集约利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05年底,全市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淘汰50%;到2007年底,全部予以淘汰。到2005年底,全市粘土砖瓦窑生产线在2003年的基础上淘汰50%;到2006年底,每个建制镇最多保留1家(座);到2007年底,一律停止生产粘土砖瓦。
三、政策措施
(一)对在申报新型干法窑、粉磨站技改项目时已向省经贸委行业管理办承诺拆除,且2005年底前已建成投产的水泥机立窑,必须限期完成拆除任务。
(二)对未承诺淘汰的水泥机立窑,在2005年底前主动拆除的,窑径3米以上的每座给予补助50万元,窑径在3米以下(含3米)的每座补助40万元,每晚一年拆除的,相应减少补助10万元,超过期限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中,市本级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70%。市特定企业(三塔新丰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鼓励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粘土砖瓦企业拆窑进行产业结构转型,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对利用现有厂区转产实施鼓励发展项目的,符合市工业发展资金补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助政策;对整体转产后尚有闲置的厂房和土地,可转让给其它工业项目,市区对其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工业发展资金予以补助。
(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对已承诺但未按期拆除的水泥机立窑一律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并不予换发化验室合格证。
(六)在承诺期限内拆除水泥机立窑的,要求利用其原有磨机进行水泥粉磨生产作为过渡的,必须符合市行业布局规划要求和产业审批条件,并达到年产50万吨粉磨水泥规模,磨机直径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如国家明令淘汰的,则必须立即淘汰,并经市经贸委行业办审核后,报省经贸委行业办核准。
(七)对未经审批、证照不全(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砖瓦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土窑、小立窑以及18门(含18门)以下的砖瓦轮窑必须先行淘汰;对各县(市、区)确定的生态乡镇、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列入先行淘汰计划;对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要逐年减少并严格控制粘土资源开采量,分期分批进行关停。
(八)被关停的粘土砖瓦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允许企业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全部用地指标由所在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采矿点属建设用地的,复耕后可享受同等政策;被淘汰的砖瓦企业要求到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发展,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优先安排用地。
(九)对粘土砖瓦行业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作为保留企业的必备条件,每年核发一次。凡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必须经砖瓦整顿工作机构核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砖瓦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
(十)加强对粘土砖瓦企业的监督管理。凡已关停的砖瓦企业,要拆除窑基、烟囱。对暂时保留的砖瓦企业,要统一进行备案登记,严格控制粘土砖瓦产量,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市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蒋仁欢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来永胜副秘书长、陶金根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盛全生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水泥机立窑、粘土砖瓦窑的淘汰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盛全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分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并于9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市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二)加大考核。各地要将淘汰水泥机立窑、粘土砖瓦窑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年底由市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设立市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考核奖励。
(三)强化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妥善解决好整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故意干扰、抵制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整治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四)营造氛围。各级新闻舆论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时报道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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