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1年以来,我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了一些审批事项,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目前保留的审批项目有的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仍存在着审批项目多、审批时间长、审批环节多、审批手续复杂、多头审批和收费项目多等问题。为了克服和解决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5号)和《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安发[20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指导性调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要通过改革,使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机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对虽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六)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原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地方法规和政策,增强统一性和公开性;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市场准入限制,营造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改革的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含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

重点清理的内容是:一是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现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上次改革后,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三是在上次改革中,未列入保留、取消、下放事项名单,而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事项;四是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事项

1、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以及与现行法规不相符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照兄弟城市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也要取消;市一级和市属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审批事项,除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大内容,并报上级政府重新审定允许保留的外,一律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不相符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虽然有合法依据,但因颁布的时间较长,明显不合理,不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不常用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也要取消;能合并、降格、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律合并、降格、下放;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重点企业以及知名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一律取消;以前市政府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为企业设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执行。

2、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审批的事项,一般予以保留。

3、对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实需要审批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要求审批的事项,按立法程序重新审定后,依法增设审批项目。

4、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均予下放;几是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o

5、对企业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洽谈会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备案制。

6、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o

7、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市各部门一律不得发文设定对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规范管理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收申报者查询。对审批、核准事项实行限时加回复制度,备案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

3、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改革部门内部审批操作机制,切实减少运行环节,克服和解决多头审批、层层审批、手续繁杂等问题。通过改革,各部门要将主要审批职能进行集中,职能比较多、涉及科室多的部门可明确一名科长在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综合审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限和办事权限。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授权窗口负责人审批、审签;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上级申报的审批事项,要授权由窗口申报。对审批所需印鉴,各部门都要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存放到中心窗口使用,以保证工作运转需要。

4、进一步强力推进集中审批和“窗口式办公”,充分发挥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必须进入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审批。今后,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在本单位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也不得擅自设立分中心或办事大厅,确需设立分中心或单设办事大厅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否则,按违纪追究责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必须集中到中心办理,实行“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5、建立和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小组或委员会。

6、对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出发,重新测算后降低标准。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审批、审验过程中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岗位交流制度、公文督办制度、统一的行政解释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

2、任何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审批或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收件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明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3、实行行政审批、行政程序和行政收费的法定化,逐步完善行政审批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制度,今后凡是增设审批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论

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批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及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三、方法步骤

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自上而下整体推进,9月底基本结束。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精简行政审批事项(7月24日——8月5日)。市政府各部门(含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本部门、本单位拟取消、下放、归并、增加的审批项目及依据、理由;拟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取消后需要衔接的审批事项的具体处理意见和办法,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对各部门自查自报的实施方案和材料逐项审核,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各部门保留和取消、下放的审批核准事项及配套改革意见,报市编委和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决定形式予以公布,并在《安阳日报》上公开发布。

第二阶段:简化行政审批程序(8月6日——8月20日)。各部门要对保留或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设定时限、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尽可能简化内部运作程序、缩短运作时间,并按运作步骤依次排列清楚。要制定严密、规范的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阶段:强化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功能,提高中心运行质量(8月21日——9月20日)。在行政审批项目审定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部门进入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和各审批项目的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环节、审批手续、审批时限以及窗口授权情况、运转机制进行审查,并督促各部门限期落实到位。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认真研究制定完善中心功能、提高中心运行质量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落实。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9月21日——9月底)。经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一是各级各部门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的认识是否深刻,组织领导工作是否到位;二是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照市政府的精简要求进行了精简。是否存在该减的没减、该并的没并、明减暗留等现象;三是对保留或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审批环节、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简化,是否达到了最简便的程度,企业和群众的反映如何;四是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中心和在中心窗口的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该进的没进、明进暗不进或末按时进的现象,是否存在“场外操作”、“体外循环”和“只收不理”的现象;五是各项审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按照职能分工,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部门在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出相应处理。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三)在贯彻落实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过程中,凡涉及需要调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先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再由市政府法制办按法定程序办理,经修订后实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执行改革纪律。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动作迟缓、推诿扯皮、成效不明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隐瞒虚报行政审批项目,搞数字游戏的,对擅自设立新的审批项目或明简暗留,对该取消的不取消、该下放的不下放、该简化的不简化、该进中心的不进中心,或明进暗不进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县(市)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安阳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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