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7年第174号
颁布日期:2007-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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