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收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收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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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政发[2003]013号
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收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30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在实施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明确国有股东权益,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分配股利,坚决制止在收益分配中不一视同仁,侵害国有股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市直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持股人,依法行使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负责。凡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取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并及时上缴同级金库,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股份公司无权挪用和支配国有股红利。国有股持股单位在股东大会决定送配股等事宜时,必须维护国有股利益,不得盲目赞成配股或放弃配股权;不得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他不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三、股份制企业国有股红利的收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其具体征缴工作在没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办理,国有股权收益收缴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国有股利收缴采取按年清算的方式,根据股东大会的分配方案,由国有股占有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算清交;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财政部门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四、加强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书”的使用,“预算科目”的处理,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财务科目”的处理,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鄂财工发〔1996〕904号文件办理。
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库要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股权收益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划分、报解、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股权占有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股权收益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国家股持股单位及委派的股权代表和占有国有资产单位违规拖欠、挪用、截留或私分应缴国库的国有股收入及国有资产收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收益收缴情况,特别是收入的收缴情况,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七、2002年度国有股权收益收缴及清算工作按此文件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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