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已经第5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工作积极性,抓好外商投资项目的资金到位,促进利用外资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所引进的新办或增资的外资项目,且新增合同外资金额在5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按项目数实行奖励;

2、对所引进的外资项目在2006年内外商实际到资的,按实际到资的金额(按报表口径计算)实行奖励;

3、对2006年度引进外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按所引进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的规模给予奖励。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1000元;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1001—20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2000元;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2001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3000元。

2、对外商到资的奖励按所引进外资项目外商实际到资的金额给予奖励,每到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002元。

3、特别贡献奖按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三、奖励的申报和发放

1、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的申报:各县(市、区)、市直引资单位于2007年1月底之前上报2006年的引资项目,并提交项目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审核后原件退回),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2、外商实际到资奖励的申报:各县(市、区)、市直引资单位于2007年1月底之前提交该项目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商实际到资证明等材料,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3、审核与发放: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金转入市外经贸局帐户,再由市外经贸局按标准奖励给各县(市、区)、市直引资单位。

4、奖励金使用:奖励金由各获奖单位负责分配,可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弥补招商经费不足。

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直单位共同引进的外资项目,由共同引进的单位协商奖励金的分配比例,或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的分配比例。

五、本办法所称“外资”系指境外投资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投资者)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投入资金。

六、本办法由龙岩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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