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收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收集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收集整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族古籍办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16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南宁市壮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古籍大多是通过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口传心授代代传承下来,用民族古文字撰写的少数民族古籍也均为手抄本,这些少数民族古籍大都分散在民间,多以非物质形态存在,“人亡物失”,流失严重,许多少数民族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一)成立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委主任、市文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族、文化、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市志、档案、《南宁日报》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民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文化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从市民委、市文化局及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的会务筹办、上下联络、综合协调、起草相关文件和材料、整理报送信息、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专家工作组和专家顾问组。专家工作组从市民委、市文化局、市志办、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等单位抽调或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承办和实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具体任务。

专家顾问组从中央民族大学、自治区民族古籍办、自治区民族研究所、自治区博物馆、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学院等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具体指导和参与首府南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摸底和登录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摸底和登录工作,全面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文管所)、社会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各类古籍进行详细清点,按书籍类、碑铭类、文书类、讲唱类进行分类编制简目,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建立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信息数据库,并上报自治区古籍办。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少数民族古籍的征集整理和研究利用工作。在开展普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已掌握的壮族《师公经》、《巫经》、《骆垌舞》、山歌古本等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手抄本),进一步扩大征集范围,力争征集齐全。同时,对征集的古籍进行整理和研究利用,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现有资源,推进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工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少数民族古籍资源,对有价值的古籍进行编辑出版。

(三)开展对少数民族古籍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新闻媒体、资料印发等形式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抢救征集整理宣传工作,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少数民族古籍的良好氛围,促进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民族文化传播。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委:主要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同时负责信息报送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市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联、博物馆、文物所等文化单位依职责实施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摸底和登录工作,负责从业务技术方面指导各县、区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

(三)市志办:负责对地方府志的少数民族古籍进行登录与整理工作,为编辑出版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四)市档案局(档案馆):负责对官方文书的少数民族古籍进行登录、整理、保护,提供相关资料。

(五)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收缴的民族古籍资料移交民族古籍管理部门。

(六)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电视、广播实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的宣传。

(七)南宁日报社:实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的宣传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县、区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摸底和登录工作,建立县、区少数民族古籍信息数据库,上报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专家工作与顾问组:参与重大的调查、征集、整理和编目登录工作,建立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信息数据库,负责古籍的研究、编辑、评审和出版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从2007年4月份开始,编印宣传资料,在南宁日报、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实施宣传,举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民族古籍普查与编目培训班(市民委、市文化局牵头)。

(二)2007年4月至9月,各县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普查摸底和收录工作(各县区、各职能部门牵头)。

(三)2007年10月至12月,实施民族古籍征集、整理和分类定级,建立市少数民族古籍信息数据库,编印《南宁市少数民族古籍编目简介》(市民委、专家组牵头)。

(四)从2008年1月开始,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研究、出版,展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成果,促进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民族文化传播(专家组牵头)。

(五)2008年2月,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市民委、市文化局牵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限,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助。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任务的实施。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协调和组织的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指导,及时评估。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实施工作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专家指导作用,及时报告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市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保障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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