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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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宁政[2004]文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和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省政府要求在3月底前,把90%以上的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把1至3月的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的手中,任务繁重,时间紧迫。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意义,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对传统救济工作的重大改革。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定期救济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建立稳定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按时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经过努力,将我市9.6万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细致、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确定,是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基本前提,务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做实做细。
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是: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还要采取多种救助和帮扶措施,使他们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要认真界定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注意与城市低保标准有所衔接。现阶段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83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3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地低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经研究农村低保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县(市、区)的保障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县(市、区)、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各地要避免出现乡(镇)负担比例偏大问题,村级原则上不负担。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核定到县(市),一年一核定,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农村低保资金(包括“五保”补助资金)在县(市、区)实行专户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办;督办仍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其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和保障资金发放制度。农村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五、统一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切实有效地为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和工作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要建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是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基层组织,要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以及保障金的发放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到每一个保障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在3月10日前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细则。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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