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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6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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