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7]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十堰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在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高效有序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最

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和《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震情形势和地震活动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的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三

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震级为4.5级──5.0级,人员伤亡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

低于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震级为5.1──6.9级造成大部分房屋裂缝,部分房屋倒塌,入

员伤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全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l──5%的地震。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震级在7.0级以上,造成大部分房屋倒塌,死

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

震局,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灾区所在县(市、区)人

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一)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

导机关。

2、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根据灾情,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进行紧急支援的请求和应急工作建议。

4、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5、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的援助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l、迅速将震情、灾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与救灾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2、根据灾情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

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

3、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立

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省政府报告。

(一)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立即将震情、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开

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确定地震应急工作规模;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

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

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召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通报震情、灾情;协调军分区和

武警支队调集部队进行抢险救灾;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军分区、武警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部门进行工程抢

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

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情况。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公路、码头和有关交通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

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毁电力设施,加强电力调度

,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粮食、商业部门:调运粮食、食品等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疏散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城建部门:组织力量清除灾区城镇危房倒塌的隐患。对被毁水、气、公共交通、市政设

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金融、仓储、监狱等要害部门的警戒、协助灾

区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

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11)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化、环保等部门:对本系统处在震区易发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

措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并清除污染危害。

(12)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组织县(市、区)地震工作人员,加强震情监测和震情趋

势分析及其预报工作。

(13)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保险理赔。

保险部门:做好灾害损失勘察及理赔兑现工作。

(16)宣传报道。

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市震情、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17)其他事务。

民政、外经委、外办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呼吁各地提供紧急援

助。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救援物资。

市红十字会:依据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援的呼吁、接受和安

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三)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1、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军分区首长、计委主任、民政

局长、地震局长。

成员:计委、经贸委、农委、建委、教委、科委、财政局、地震局、民政局、气象局、

交通局、邮电局、供电局、水利局、环保局、粮食局、医药局、卫生局、贸易局、公安局、

武警支队、燃化局、保险公司、旅游局、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震区县、市政府主

要负责人。

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由市政府办、地震局、民政局、市有关部门和十堰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2)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

部和市有关部门的联系。

2、组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掌握应急工作情况。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5、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

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情、灾情立即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省政府对灾区进

行紧急支援,接受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五、临震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各级政府根据预报地震对本地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程

度,启动应急预案。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

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六、其他事项

市直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

出发,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有关地震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当地政府

协调解决。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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