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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7〕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年六月二十三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对
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我市低收入家庭因燃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的意见》(武政办〔2005〕142号)要求,我市自2005年11月起,到2006年12月止,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按6.9元的标准给予燃料补贴。该项措施实施后,我市低保家庭没有因燃料价格上涨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为了保持燃料补贴政策的连续性,维护低保家庭的切身利益,现就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燃料补贴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贴的对象及标准。对城市低保家庭(除已享受天然气补贴的低保家庭外),每月每户按7元的标准给予燃料补贴。
二、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补贴时间。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
四、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武政办〔2005〕14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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