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环保局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环保局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六次全会有关2006年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以及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为宗旨,通过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隐患显著下降、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制度,建立重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污染企业信用制度。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各县、区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在2006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彻底摸清家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类造册,一源一档,逐步建立重点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库。对于清查出的越权审批和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惠府办〔2006〕31号)要求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电镀、印染、水泥、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着重检查企业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重污染行业按省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的要求进行建设,尤其要防止污染型产业向山区转移。严厉打击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四)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降低环境准入门槛、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
(五)严查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发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消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
(七)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省、市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处理好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纠纷案件。
(八)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十)大力清理整顿畜禽养殖业。结合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清理畜禽养殖业,控制面源污染。各县、区要进一步扩大禁养区范围,对东江干流地区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清理,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坚决清拆取缔,对已拆除的养殖场地进行彻底清理,防止反弹,全力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扩散和向上游转移的趋势。各县、区环保局应在2006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规范管理。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清拆完毕。
(十一)继续整治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
(十二)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环保行动的组织领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二)严肃党纪政纪处分。认真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纵容、包庇企业违法排污及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打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挂牌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确定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各县、区要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各级政府要进行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污染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解决环境难点问题。凡属应取缔、关闭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关闭。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企业,由经贸部门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规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六)开展行政稽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出台的有关环保问题文件和各种会议纪要进行清理,自查自纠。凡由当地制订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一律限期纠正或撤销。环保、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行政稽查,对顶着不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公开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七)开展如下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行动:
1.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
2.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专项检查;
3.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
4.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专项检查;
5.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问题专项检查;
6.工业危险(严控)废物和医疗废物转移、处置情况专项检查;
7.查处排污企业偷排行为专项行动(夜间和节假日);
8.禁养区畜禽养殖业专项清拆行动。
(八)加强新闻和舆论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惠府〔2005〕168号),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确定宣传重点,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情况,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
(九)加强动态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县、区每周要向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情况。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种信息。
五、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发改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把污染防治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将加大监管力度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市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本次专项行动,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总体工作中,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监察对象的企业及其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市司法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被责令停产或关闭的企业,必须及时扣缴(或吊销)工商执照;对无证无照擅自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监局: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作出停电处罚决定;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国资委:督促其监管的排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环保强制措施;做好被依法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督促其完成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责成市直各医院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与环保部门一起加强监管,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对环保部门移交的、严重超标排放含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废水的违法案件,根据剧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环保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积极报请上级部门不予受理、核准生产许可证申请;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市规划建设局:对清查出的越权审批项目中未经规划建设审批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对清查出的越权审批项目中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禁养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点)清理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理和管理工作。
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根据电力管理部门作出的停电行政处罚决定,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6年6月20日前)
各县、区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本地区的行动方案。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和监督落实阶段(2006年6月~9月)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并按照《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填写自查情况,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6月底、7月底、8月底前报送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县、区开展稽查和检查,重点检查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9月~11月)
各县、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初步建立重污染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要在2006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
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
行业类别:
填报单位:
序
号企业
名称企业
代码厂址坐标所属区
域类型原材料主要
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去向主要环境安全隐患备注
废水
(万吨/年)废气
(立方米/年)河流
名称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属
流域
经度纬度
填表说明
1.每个企业填报的信息要详实,不得虚报、瞒报;
2.行业类别含: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印染、制革、水泥、造纸(制浆、再生)、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处置;填报时分类填报;
3.企业代码是指缴纳排污费的代码;
4.坐标以企业的正门为中心点,精确到“秒”;
5.所属区域类型,按建设规划可分为四类:a、工业区,b、商居区,c、混合区(指a与b的混合),d、其他;
6.原材料是指企业采用的原材料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物质;如果不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则无需标明。
7.a、河流名称是指接纳企业排放污染物的一级支流或二级支流的河流的名称;所属流域是指我省主要的流域名称,如:东江、北江、西江等。例如:河流名称(一级支流):梅江;所属流域:韩江;若是干流,则为:河流名称:韩江干流;所属流域:韩江;b、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指一级支流或二级支流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如果不是,则标明距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最近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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