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燃化集团项目建设用地置换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燃化集团项目建设用地置换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7】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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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燃化集团项目建设用地置换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189号
西固区人民政府、市经委、兰州燃化集团、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
为了协调解决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碳纤维项目与兰州燃化集团LNG项目建设用地置换有关问题,市长助理张以湘召集西固区政府、市经委、兰州燃化集团、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等相关县区、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燃化集团项目用地置换问题会议纪要
2007年9月29日下午,市长助理张以湘召集西固区政府、市经委、兰州燃化集团、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等相关县区、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在兰州燃化集团会议室专题研究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碳纤维项目与兰州燃化集团LNG项目建设用地置换问题。会议在充分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议定如下事项:
一、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碳纤维项目和兰州燃化集团LNG项目都是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应予以大力支持。根据碳纤维项目建设的客观需要和LNG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同意在原煤气厂外另征建设用地,并对上述两个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置换。
二、鉴于兰州燃化集团LNG项目已于今年7月28日正式实施,已委托西班牙德佳德斯公司总承包,开展基础设计;而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于今年8月24日正式提出土地置换的请求,兰州燃化集团进行土地置换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项目延迟罚款等不可预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解决。
三、土地置换中除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应征、应付342亩土地农民补偿费外,新发生的代征土地农民补偿费,由兰州市政府承担,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即期垫付。所垫付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缴纳的税收中分年度予以返还。
四、土地置换资金到位后,西固区政府及新城镇政府应在10日内做好农民及征地工作,确保燃化集团进场进行土地测绘和详勘。
五、有关涉外问题,由市长助理张以湘牵头,市经委、兰州燃化集团、兰州蓝星化工有限公司参加,组成工作班子,与LNG项目外方承包商、设计方做好谈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赔偿。
六、兰州燃化集团、新城镇政府要全力做好土地测绘勘查单位的招标和组织工作,确保在接到外方对平面图的确认承诺后20日内完成土地测绘详勘工作,不得拖延、推迟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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