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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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