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行为,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确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电话,现予公告。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

(一)农药;

(二)兽药;

(三)种子;

(四)肥料;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农机及零配件;

(七)渔机渔具。

第四条本办法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主要是: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二)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不齐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三)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

(四)其他严重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假售假活动。

第五条农业部设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案件经查属实,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并经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给予奖励的,可以获得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金额1—15万元。

第七条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应得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农业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开始执行。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电话

农业生产资料种类举报电话

农药010-64192810,64194066

兽药010-64192829

种子010-64192079

肥料010-6419281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010-64192848

农机及零配件010-67347472

渔机渔具010-65066115,64194378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余航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