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水利部 | 文号:水资源[2000]221号 |
|---|---|
| 颁布日期:2000-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0]2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黑河流域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流域内人民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总量控制,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流域内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
第四条黑河水量调度依据国务院审批并由水利部以水政资[1997]496号文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
第二章调度原则
第五条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年用水量,根据年度黑河来水量(莺落峡断面水量),依照水利部《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中规定的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丰增枯减。
第六条黑河干流以莺落峡、正义峡水文站分别作为进入黑河中游和下游水量控制断面。
第七条黑河干流各河段水量,以上游来水量和断面下泄水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第八条黑河水量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调度方式。
第三章调度权限
第九条黑河干流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编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黑河干流年内各时段水量调度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制定,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负责实施。
第四章用水监督
第十一条黄藏寺、莺落峡、正义峡、哨马营、狼心山等水文测站按下列时间及要求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水情资料:
1.每月1、11、21日电报旬的平均水位、流量和来水总量;
2.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每日8时30分前电报前一日平均水位、流量;
3.每月5日前按水文资料整编要求,报水流沙月报;
4.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达到刊印标准的所有项目的水文资料。
第十二条黑河水量调度计划的执行,由黑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由黑河流域管理局、甘肃和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派员组成黑河用水监督小组,黑河流域管理局出任组长,在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取水口的水量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应于每月5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月各取水口引用水量报表,11月10日前报年度引水量报表。逐步建立水量调度监管系统,做到及时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定期向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发布黑河干流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及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