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水利部文号:水资源[2000]221号
颁布日期:2000-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0]2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黑河流域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流域内人民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河流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总量控制,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流域内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

第四条黑河水量调度依据国务院审批并由水利部以水政资[1997]496号文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

第二章调度原则

第五条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年用水量,根据年度黑河来水量(莺落峡断面水量),依照水利部《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中规定的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丰增枯减。

第六条黑河干流以莺落峡、正义峡水文站分别作为进入黑河中游和下游水量控制断面。

第七条黑河干流各河段水量,以上游来水量和断面下泄水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第八条黑河水量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调度方式。

第三章调度权限

第九条黑河干流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编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黑河干流年内各时段水量调度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制定,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负责实施。

第四章用水监督

第十一条黄藏寺、莺落峡、正义峡、哨马营、狼心山等水文测站按下列时间及要求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水情资料:

1.每月1、11、21日电报旬的平均水位、流量和来水总量;

2.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每日8时30分前电报前一日平均水位、流量;

3.每月5日前按水文资料整编要求,报水流沙月报;

4.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达到刊印标准的所有项目的水文资料。

第十二条黑河水量调度计划的执行,由黑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由黑河流域管理局、甘肃和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派员组成黑河用水监督小组,黑河流域管理局出任组长,在夏秋灌期(7月1日~11月10日)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取水口的水量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应于每月5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月各取水口引用水量报表,11月10日前报年度引水量报表。逐步建立水量调度监管系统,做到及时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定期向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发布黑河干流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甘肃、内蒙古两省(自治区)水利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及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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