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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下列2196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反映。
联系电话:010-84911404、84945620、644631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附件: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五批)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92/2015/0519/250801/content_250801.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4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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