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台山核电站1、2号机组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母材分类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函[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台山核电站1、2号机组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母材分类的复函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台山核电站1、2号机组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母材分类的函》(司函〔2014〕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和《关于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同意将台山核电站1、2号机组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母材列入第IX类母材,代号为SX7。

你公司即日起可按照新的母材分类组织专项理论考试和焊工焊接操作工项目考试。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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