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批准延续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国核安发[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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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批准延续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苏电装备质〔2014〕23号)、《关于申请办理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苏电装备质〔2014〕22号)及《关于取消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许可证的分包项目中晶间腐蚀试验的请示》(苏电装备质〔2014〕5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延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5)01号)(见附件1)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5)01号)(见附件2)。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5)01号)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501/W020150126521137001865.pdf
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Z(15)01号)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501/W020150126521137077657.pdf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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