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数量及限值变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发[2015]14号
颁布日期:2015-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批准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数量及限值变更的通知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请增加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数量及调整货包重量使用限值的请示》(广核台〔2014〕60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公司的相关申请文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加6台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新增运输容器编码见附件。

二、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使用限值中,依据原设计批准货包重量变更为:总重(kg):5408.2±102;皮重(kg):3673.5±153。

三、原使用批准书(国核安发〔2013〕210号)其余限值和条件不变。

附件:新增FCC4-V1运输容器编码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月22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和可靠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

新增FCC4-V1运输容器编码

序号

运输容器原编码

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编码①

1

6A5

CN/039/IF-96(NNSA)100No.126

2

6A6

CN/039/IF-96(NNSA)100No.127

3

6A7

CN/039/IF-96(NNSA)100No.128

4

6A8

CN/039/IF-96(NNSA)100No.129

5

6A9

CN/039/IF-96(NNSA)100No.130

6

6B1

CN/039/IF-96(NNSA)100No.131

注①:

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编码与其原编码是一一对应的;

运输活动实施中,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编码必须清晰地标记在运输容器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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