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责令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8月27日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制造能力严重退化、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失效、报告备案不及时、关键岗位人员大量流失、公司生产经营停滞等问题。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限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和开展任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对2012年1月以来交货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全面质量排查,并编制质量排查报告,经相关核电业主、工程公司认可后报我局审查。

二、你公司应加强核安全法规学习和核安全文化培训,修订完善核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配备足够的关键岗位人员和生产设施设备,建立合格的核安全设备专用厂房、焊材库和档案室等活动场所。

三、整改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我局组织的验收检查,若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我局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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