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批准延续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0-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批准延续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
关于批准延续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批准延续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K3类电动机)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佳电股份呈〔2013〕第110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延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4)20号)(见附件1)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4)29号)(见附件2)。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4)20号)
http://www.zhb.gov.cn/gkml/hbb/haq/201410/W020141024419988530857.pdf
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4)29号)
http://www.zhb.gov.cn/gkml/hbb/haq/201410/W020141024419988607258.pdf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10月17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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