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发[2016]14号
颁布日期:2016-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核安发[2016]14号

关于批准延续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的请示报告》(东核司质〔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延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04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04号)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601/t20160125_326890.htm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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