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活动范围并注销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批准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活动范围并注销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国核安发[20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核安发[2016]2号
关于批准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活动范围并注销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的通知
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变更的请示》(专风营字(2015)第075号)和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变更的请示》(风机营字(2015)第07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级风机设计和制造活动相关的人员、生产装备、检验设备及工艺文件等已转移至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我局同意注销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5)04号、国核安证字Z(15)07号)。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发文之日起不得再从事任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继承了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级风机设计和制造能力及活动业绩,现同意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13号)中的主要分包项目取消“风机叶轮热处理”“除PT和VT外的无损检验”“化学成分分析(设备外委)”,增加“除常规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分析外的理化试验”(变更后的许可活动范围表见附件)。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三、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601/t20160111_324678.htm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4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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