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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后续处理情况的通报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国卫发明电〔2015〕52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后续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卫发明电〔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5年6月,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在北京、江苏两地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我委先后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停止使用该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
7月,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完成对2015年生产的两个批次(生产批号为15040001、15040002)产品的召回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北京和江苏两地涉事产品和企业召回产品按注册产品标准进行了检验,上述产品“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江苏涉事产品和企业召回产品“皮内反应”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10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对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上述情况通报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继续为该不良事件造成损害的患者做好救治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后续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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