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山陕会馆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聊城山陕会馆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聊城山陕会馆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60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聊城山陕会馆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鲁文发[2014]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聊城山陕会馆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加强聊城山陕会馆历史研究,厘清会馆与古聊城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考虑文物周边区域的未来发展问题,并将研究成果纳入地方城市规划。
2、强化价值评估中关于聊城山陕会馆与大运河之间联系的内容。
3、进一步深化文物建筑现状及基础设施的评估,分开表述文物本体的不当干预和病害残损情况。补充分析会馆院落的沉降原因。
(二)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并针对会馆院落沉降及积水提出具体保护办法。
(三)关于专项规划
1、充分考虑会馆与南侧花园的整体性,取消两者之间的消防通道,另行选址建设。
2、环境整治内容应分步实施,近期拟整改的会馆周边建筑应提出明确要求。
3、应根据馆藏文物数量、保护管理、研究、展示需求等,进一步明确博物馆的功能和布局,另行选址建设。
(四)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
(五)进一步规范、完善文本及图纸,补充图纸地坪标高数据。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聊城山陕会馆保护规划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聊城山陕会馆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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