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武营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兴武营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9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兴武营城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4〕4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兴武营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兴武营城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评估遗址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尤其应重点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对遗址安全的影响问题。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进一步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明确兴武营城址的范围、布局和内涵等,并加强已有考古资料和历史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突出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划定保护区划,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兴武营城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兴武营城址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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