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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同意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废旧放射源再利用活动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47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环办辐射函[2016]473号
关于同意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废旧放射源再利用活动的复函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活动的申请》(原子高科函[2015]第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申请开展铯-137源、镅-241/铍(钚-238/铍)中子源、钴-60源三类废旧放射源的回收再利用活动。其中,对铯-137回收源,采取清洗去污后外包新壳的方式重新制作放射源;对镅-241/铍(钚-238/铍)回收源,采取切割后将原料转移压入新壳的方式重新制作放射源;对钴-60回收源,采取切割后重新分装的方式重新制作放射源。该活动符合国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总体要求,有助于减少废旧放射源的数量,减轻收贮压力,利于废物减量、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我部同意你公司按所报方案,在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源生产场所,由有资质的辐射工作人员从事铯-137源、镅-241/铍(钚-238/铍)中子源、钴-60源再利用工作。
三、你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再利用工作
(一)再利用生产的放射源必须严格按照新放射源标准检验合格才能出厂销售;
(二)建立放射源再利用台账,确保消耗的旧源、生产的新源账目清晰;
(三)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再利用台账报我部及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备案。
四、你公司应协同控股母公司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优化涉核领域产业全国布局,安全规范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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