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等3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环评函[2016]403号
颁布日期:2016-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环评函[2016]403号

关于同意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等3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洛阳市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函〔2015〕2154号)的要求,经审核,同意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等3家环评机构在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见附件)编制工作。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清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3/t20160307_331554.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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