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2173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2173号

关于给予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对方转让了6枚V类锔-244放射源。在该事件中,你公司部分人员故意违反法规规定,组织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转移和处理。该事件暴露出你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力、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放射性物品管理和交接审核等制度形同虚设、对核安全文化宣贯培训缺乏重视等问题。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已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罚款10万元(环法〔2015〕106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的要求,我部现决定对你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以下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在你公司内部进行通报,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针对该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全面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三、严格按照我部关于两个“全覆盖”和两个“零容忍”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员核安全文化宣贯,提高全员核安全文化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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