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机构环评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1919号
颁布日期:2015-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1919号

关于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机构环评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青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市智慧环保技术监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6号令)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见附件)编制工作。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清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11/t20151130_317967.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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