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5年第六期至第八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599号
颁布日期:2015-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举办2015年第六期至第八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5]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5〕195号)要求,我部决定举办第六期至第八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六期:2015年5月10日至16日(5月6日报名截止,10日全天报到)。

(二)第七期:2015年5月11日至17日(5月7日报名截止,11日全天报到)。

(三)第八期:2015年5月20日至26日(5月16日报名截止,20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六期:山东省德州柳湖书院餐饮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晶华大道188号,电话:0534-2297586)。

(二)第七期: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电话:010-58719700)。

(三)第八期: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电话:0335-4041027)。

三、培训对象

(一)第六期: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山东省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20人。

(二)第七期和第八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期各120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四、培训内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国办《通知》、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察稽查和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六期由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德州市环保局协办,第七期由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协办,第八期由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孔祥生郑慤

电话:(010)66556435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93397368

(三)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李兆云

电话:18560056897

山东省德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赵梦

电话:18905343616

(四)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刘继元

电话:(010)5871970013683071512

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刘航

电话:(0335)404102713803387687

附件:名额分配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04/W020150428528173137946.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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