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新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新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环办函[2014]1525号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年产10000吨三氟乙烷(HFC-143a)及6000吨聚偏氟乙烯(PVDF)新建项目配套生产年产24000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项目的申请》(NMYH-2014-048)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的规定,你公司新建的24000吨/年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10000吨/年三氟乙烷(HFC-143a)装置和6000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原料的特殊用途,故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全部作为下游新建的三氟乙烷装置和聚偏氟乙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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