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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函[2012]74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责令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12]743号
中核四○四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2~14日,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2012年度第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源,回收其他公司生产的放射源,以及未经许可进行回收废旧放射源再利用等行为。我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于2012年5月4日和6月6日两次约谈你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了相关情况。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迅速进行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停止一切超过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你公司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对违反法规的责任人严肃处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强化核安全文化,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
二、你公司完成整改,报我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上述已停运项目的运行。如果违反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三、我部委托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协同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核技术利用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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