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国核安发[2010]145号
颁布日期:2010-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给予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45号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采购用于宁德核电项目反应堆压力容器进出口接管锻件过程中,在明知锻件评定件不满足RCC-M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仍同意接收这批锻件。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通报批评,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对已接收的未通过评定的接管锻件进行妥当处理,不得将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锻件用于后续设备制造,避免造成不确定的核安全风险和后果。

二、切实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对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或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物项不得通过验收。

三、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要求进行核安全物项采购,做好质保监查,认真履行监造和验收工作,当进度与安全质量发生冲突时,必须始终把安全、质量放在首位。

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意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工期紧的情况下更应加强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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