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回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氰化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2】929号
颁布日期:2012-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退回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氰化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办函【2012】929号

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5万吨/年氰化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查受理申请书》(新紫文〔2012〕004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经评估与审查,该项目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建设与库车化工园区产业定位的相符性需进一步补充论证。

(二)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代表性不充分,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全面,未开展项目厂址区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故水池规模计算依据不充分。

二、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退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应在解决上述问题后,再按规定程序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三、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正式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请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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